内容简介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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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论

  • Jackie
    看這種跨領域的百科全書式的天才寫綜述,實在太爽了。與當時看韋伯的感知類似。在帅哥的陪伴下,看完了最后一章。在学校食堂记录这一刻。2014-02-27
  • 岚大爷本人。
    第一部主要是对建构论和唯理主义者的批判。在解读法律时强调自组织中的形成,以“发现”代替“制订”,亦即把法律的制订与修正作为一个动态的规则的自我调整的过程。这种看法其实是对休谟的继承,更多关注法律的系统功能而不考虑具体的后果。每段抽出来都很有道理但放在一起看就是“道理我都懂但是鸽子为什么这么大”。事实上这种强调法律者对法律的调整也是种回归式的波动,但是照这种试错的模式并未对试错的边界进行规范所以从蝴蝶效应出发其实非常可怕。2015-02-23
  • easternsun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向往缺乏对权谋和政治的尊重。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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